原告义乌市畅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俞**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俞**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畅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和原告之间的物流合作协议。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900元、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与两被告达成物流运输合作,物流运输的路线为义乌-昆明-义乌。被告一在2021年8月27日突然向原告发出解约告知函,要求终止与原告的合作及约定。原告收到后,在8月30日回复,不同意解约,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及约定。经原告统计,两被告尚*原告运费900元未付。另外,因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原告的6辆车辆停运、以及需要支付贷款,一个月的损失金额约为30万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俞**辩称,一、《物流合作协议》因原告违约已经解除,原告诉称被告违约与事实不符,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缺乏依据。理由:1、2021年4月8日,答辩人俞**与义乌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运输合同》,由答辩人俞**运输义乌(东*)至昆明的货物,每车运费18000元,补贴300元,合计18300元。4月12日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万元,义乌市万达运输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2、答辩人俞**为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合作伙伴,合作的项目为向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将云南富源今飞公司厂区生产的产品运输到金华今飞公司厂区的运输业务。3、基于上述运输合同,2021年4月11日答辩人俞**与原告签订《物流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俞**的义乌东*...(本文书还有7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