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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故意伤害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宁050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永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杜新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永成及其辩护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武永成与何某某、宋**酒后步行至中卫市商城西门口时遇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双方因过路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武永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脸部,致使张某某下颌骨受伤。经中卫市xxx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武永成经xxxx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向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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