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8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内蒙古通缘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爆破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爆破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提出书面辞职申请,4月1日通过微信形式向负责人刘*娟提交电子版辞职申请,被告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故被告的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随之解除。”明显缺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