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男,1969年10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驳回孙*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王**虽然与孙*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孙*既没有施工建设,也没有进行任何出资,案涉工程全部由池波涛一人完成,池波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池波涛没有任何过错与不当。因此,即便孙*与池波涛之间另有账务往来,也绝不影响王**支付的合法与合理。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孙*辩称,王**的上诉是无...(本文书还有3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