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于**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21)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张*、于**的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2.由张*、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保险合同所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免责条款,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需尽提示义务,无需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经用加粗加黑字体尽到了提示义务,完全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当有效。二、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保险合同中“张**”笔迹非本人书写的结论不能成立,该意见书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该鉴定结论采用张**在婚姻登记处的签字作为比对样本过于单一。2.张**在补...(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