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尚志志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尚志志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卢**及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30万元,给付利息316073元(自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8月30日),嗣后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本金和约定利率2.5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30万元,约定利率2.5分,约定于2015年11月22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给付利息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尚志志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虽然签订合...(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