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侯**、太平财保毫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黎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侯**、太平财保毫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6年7月7日11时40分许,侯**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上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广丰路口附近路段时,未注意安全驾驶碰撞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使王**受伤及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侯**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不负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侯**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不负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修车费等合计30,770.59元。
被告侯**辩称:垫付全部医疗费。
被告太平财保毫州支公司辩称: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请,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11时40分许,侯**驾驶皖s××...(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