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鸿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昕公司)与被告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工伤待遇款项44535.80元。事实与理由为原被告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2013)汤劳人仲字第48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款项44535.8元,原告认为该裁决错误适用了法律、法规,作出了错误的裁判,裁定书中要求支付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鉴定费不应当支持,鉴定结论系根据以前的工伤做出的,而工伤认定被撤销,又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被告应当重新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被告构成十级伤残的证据不足,因此,应当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持被告工伤待遇款项。
被告袁**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