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刘*、任**、刘**、任**、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任**、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71,500元(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4日,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经偿还利息),共计221,500元,自2022年3月15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要求任**、刘**、任**、刘**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要求刘*、任**、刘**、任**、刘**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4日,刘*从姜*处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14日...(本文书还有3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