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后被告张**因资金周*多次向原告陈**借款。2014年被告张**依据其借款数额、日期向原告出具5份借条,落款分别为2013年7月4日借条,借款6万元,利息1.7分,时间1年;2013年9月9日借条,借款5万元,利息2分,时间1年;2013年9月25日借款5万元,利息1.8分,期限1年;2014年1月30日借条两份,一份为借款5万元,利息2.5分,一份为借款28万元,利息2分。后被告张**仅给付1.8万元利息。原告追索余款未果而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张**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按约清偿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清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每次借款均对利息进行约定,依约定月...(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