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的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劳务费共计222245.8元及承担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五被告实际支付劳务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为49624.7元);以上暂计人民币:27187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系个人,系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施工班组长;被告青峰地产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丹彤建设公司系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安装**室内外装饰装璜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圣特劳务公司系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兴旺云南分公司系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按公司资质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青峰地产公司承建云***小区的建设,被告圣特公司、被告丹彤建设公司承***小区的部分施工工程。
2013年2月5日,被告兴旺云南分公司以工程承包人与被告圣特劳务公司以劳务分包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02051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兴旺云南分公司将其承包的云青花园a2地块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圣特劳务公司承建合同第二条劳务分包方式及范围约定为:a2地块3、4、5、6、11a、11**楼(地下室部分按后浇带划分)土建工程辅料、机械、劳务分包;依据甲方提供的审图中心和消防局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除钢筋、砼、水泥、砖、砂、石、门窗、防水、幕墙、地面墙面铺贴砖及二次装修、栏杆扶手及雨棚、涂料以外的所...(本文书还有6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