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男,汉族,1970年11月**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现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遗漏重要案件事实,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除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外,在2017年9月26日,被上诉人向石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于当日作出石劳人仲不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云0126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医疗费及交通费20999,29元。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本文书还有4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