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市建安供电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霍**,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市建安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702119.25元;2、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对责任划分有失偏颇,本案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架设的架空高*裸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本案上诉人被电击致重伤的全部原因。本案上诉人吴**于2021年8月29日,被被上诉人所有的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11千伏高*裸线梨园社区薛*线的006-007杆吸附电击致重伤。由上诉人提交的河南省测绘工程院对事故发生地高*线高程测量结果可知,被上诉人经营和管理的事故发生地的高*线与民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3.09米,不符合《架空输电线路运...(本文书还有4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