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至3月17日,被告人朱**、吕**、王*、彭**、朱*策相继来到株洲,在“王*”、“王*明”(均未查实)租用的荷塘区陡坡岭**栋**室和***小区”**栋**室,利用自行购买的电脑,通过解码后的移动手机卡无限制群发诈骗短信。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彭**处扣押的短信群发设备中发现群发成功的诈骗短信共计688969条,从被告人王*处扣押的短信群发设备中发现群发成功的诈骗短信共计619276条,从被告人吕**处扣押的短信群发短信设备中发现群发成功的诈骗短信共计400740条,从被告人朱**处扣押的两套短信群发设备中发现群发成功的诈骗短信共计131990条,从被告人朱*策处扣押的短信群发设备中发现群发成功的诈骗短信共计118835条。
到案后,被告人彭**、王*、吕**、朱**、朱*策...(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