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卞**与被告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了(2020)云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对该判决不服,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云2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9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3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贷款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