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沁阳市怀******二、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201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自来水承包合同。2、判令被上诉人擅自已收取的水费按合同约定每立方米一元的价款支付给上诉人。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的“被告与原告签订《自来水承包合同》,实质是被告将自己的管理自来水的事务委托给原告予以处理,该约定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故本案应为委托合同,”完全是错误的。根据2019年1月2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