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吕**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京分公司)与何*、吕**、北京瑞鑫安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韦**、何*、韦**、辛**、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执****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其个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与冻结。北京二中院经审查查明,华融北京分公司与何*、吕**、北京瑞鑫安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韦**、何*、韦**、辛**、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8)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711367433.33元(包括重组债务本金5.5亿元、还款宽限期内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相应违约金合计17634100元、还款宽限期限届满后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合计143733333.33元)……八、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有权以吕**持有的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本文书还有6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