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新疆福仁源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阳光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新71民终****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阳光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福仁源乳业有限公司支付80196元,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阳光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1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阳光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阳光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本文书还有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