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第三人涟源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2、被告朱**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分割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400000元,共计500000元,第三人腾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协商共同出资合伙承接“碧桂园”的装修工程项目。同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商**被告朱**的名义成立第三人腾达公司,并以腾达公司的名义承接“碧桂园”的装修工程项目。之后,原告按双方约定投入合伙资金,并在腾达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管理。2018年底,被告朱**拒绝向原告提供合伙期间的有效...(本文书还有4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