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林*1、李*、黄*、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林*1、李*、黄*、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林*3医疗费83654.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1、李*是患者林*3的父母,黄*是林*3的妻子,林*是林*3的儿子。患者林*3于2015年4月19日至4月30日因左侧大脑中动脉ml远端段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大面积脑梗塞、脑疝、高血压3级(极高危)、急性肾功能衰竭在原告医院治疗,4月30日经救治无效死亡,后发生医疗纠纷,被告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林*3入院时交押金5万元,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69506.86元,尚欠119506.86元未缴纳,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4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