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粤0106执****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叶**申请执行银姿公司、丽美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丽美公司应向叶**支付525000元,被执行人银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叶**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依法划拨丽美公司存款5417.86元、划拨银姿公司存款4247.74元,丽美公司缴纳案款20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345元后,余款29320.6元发还叶**。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20)粤01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申请执行丽美公司、银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叶**申请追加林**、王**、陈**为被执行人查明申请执行人叶**申请执行丽美公司、银姿...(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