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委托代理人袁*、魏**、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9时分许,被告高**(高**)驾驶车沿南岗区宣庆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口左转弯时,将由北向南在人行橫道内行走原吿撞伤,原告受伤住院,被告高**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原吿治疗期间,被告高**支付了部分费用。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高**赔偿原告:1、医疗费:81722.***.元、2、护理费:35940元3、交通费:72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4100元5、伤残赔偿金:29392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7684.6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3310元9、会诊费:200元,10、检查费:420元。以上合计:188492.06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辩称,愿意在合理范围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原告超限度的治疗作出如下答辩。一、经鉴定应扣除原告不合理的医疗费用178625.59元,合理的医疗费用为18175.87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医疗费115950元,同时交强险先行赔付10000元,剩余8175.87元由被告高**承担,所以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已付医疗费107774.13元。二、[2015]省医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书第五条“伤后2人护理1个月,之后1人护理4个月,”按每人每天150元计算,为27000元,超过的部分24600元为不合理护理费依法应当扣除。全部护理费用应当由交强险先行赔付...(本文书还有7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