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喻**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长沙金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喻**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68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由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申请执行姚**等人一案追加为共同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经一审庭审查明,上诉人只是被上诉人投资湖南金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手人,投资资金上诉人全部转交到了接受投资方,本案双方当事人不是投资合同纠纷关系;上诉人300万元投资款通过诉讼尚在执行过程中,至今没有任何一分钱执行到上诉人账...(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