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陈*、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和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任**偿还原告借款37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任**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37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支付欠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原告向被告处购买石料等对外销售,采用承兑汇票或现金付款方式由原告先付款给被告,然后从被告处拉出石料对外销售。双方合作过程中,被告一直未能足额供应石料,后经协商被告将部分货款归还原告。2021年10月2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原告370万元整。双方协商将上述欠款改为借款,被告一陈**原告刘*出具欠条一份,载...(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