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唐**,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将位于怀化市交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2016年11月1日起直到房屋交付之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房款3101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已产生违约金115079.38元),其中原告主张抵销剩余房款4万元;即被告前期仍应付75079.38元;3、判令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怀化市,并约定:“第四条1.该商品单价为每平方米3453.86元,总金额350187元……第七条3.首付款...(本文书还有4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