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蒋**、何*、原审第三人周**、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当事人接受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蒋**、何*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接受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原审第三人周**、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驳回蒋**、何*的诉讼请求;2.本院一、二审诉讼费由蒋**、何*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承包人认可黄**代表第二承包人交纳了130万元风险保证金,故黄**并没有侵占第二承包人合伙财产5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第二承包人只交纳80万元风险保证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胡**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出具...(本文书还有3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