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诉被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蒋**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暂定);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诉讼金额增加至183305.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2日,刘*顺因心前区恶心呕吐、上下肢麻木前往被告处就诊,经治疗后同年5月4日转入普通病房,一切正常,5月6日打针两分钟出现心冷抽动,原告等人遂去找医生,经多次找医生没有重视,后导致刘*顺不幸死亡。原告认为是被告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该医疗纠纷发生后,原告投诉至牡丹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该调解委员会委托山东泰安东岳司法鉴...(本文书还有3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