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男,196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龙**,男,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杨**因与被申诉人樊**、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号及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杨**与樊**、龙**在资兴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协调下,于2020年6月2日签订《协议书》。此后,经核实发现2010年至2011年资兴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分两笔直接拨付青白公路工程款共计20万元到青腰镇财政所,该20万元由龙**在村委会领取。该20万元的支付情况在《协议书》签订时未予发现,导致双方结算错误,因此,杨**已经超额支付...(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