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丰建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原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丰建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被告原保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47962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到2021年10月19日,利息金额为1661309元;从2021年10月20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清丰建业城项目多次向原告借款。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8日,双方共签订13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共计1085万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付款方式等分别作出了约定。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除用工程款冲抵部分借款外,剩余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支付被...(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