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裕达建工******诉被告东莞盛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9日、2021年3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合计92485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就其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由原告总承包被告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凫山金兴路**号的“锦绣盛湖花园地下室、1号商业楼-6号商业楼、幼儿园及门楼工程”。原告为上述合同的签订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也在签约后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支出了相关费用(如编制费、项目印花税、项目围墙及场地平整费、人才成本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且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将上述工程另行发包给案外人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该施工单位已于2019年中下旬进场施工,合同已无法履行,造成原告损失惨重。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并无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合意,双方没有达成工程项目发包的协议,也无任何资金往来及资料递送,原告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施工合同并非双方签订,被告的法...(本文书还有5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