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一次性给付欠款170,000元、利息40,800元及2016年以后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张**经营杨*单板,解*开粘板厂,解*需要用张**单板生产经营,张**与解*在2016年10月1日结算后,解*为张**出具欠据1张,欠料款170,000元,以原利率1.5%计算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截止2016年10月1日利息为40,800元。经张**多次索要,解*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解*辩称,1.张**与案外人于慧颖为合伙经营关系,于慧颖拉走解*90.000元的...(本文书还有1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