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王**、豆明秀、王**、王**、王**、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莉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被告王**、王**及被告豆明秀、王**、王**、王**、王**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易*,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六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32621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孟**与被告王**于200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4月20日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0年在王**老家即王**父亲王*志的宅基地上新建四间**层的楼房,2013年该房屋被拆迁,王**之父...(本文书还有3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