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市忠福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下称忠福公司)与被告孙**、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大城子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和潘**到庭、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被告大城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城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第一次和第三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忠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堆放在原告租赁的5.52亩场地上的废弃菌袋锯末、机器设备清除并移走,并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水泥晾晒场地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将其水泥晾晒场地出租给原告使用,地点村城墙北侧,废弃菌袋厂院内,临时租用水泥晾晒厂水泥地面积5.52亩,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
止,租金20000元。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租赁费20000元。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占用了原告租赁的水泥晾晒场地5.52亩土地,并将其废弃菌袋锯末,破袋机器设备堆放在原告租赁的晾晒场地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除并移走未果。
被告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水泥晾晒场地租赁协议书无效。被告在2016年起就在案涉废弃菌袋厂区从事废弃菌袋治理项目,并于2019年12月1日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协议,确认了由第三人以案涉13000平方米场地出资,被告负责治理废弃菌袋项目的相关事宜。原告和第三人在明知案涉废弃菌袋厂由被告经营的情况下,签订水泥晾晒场地协议书,双方系恶意串通。第三人无权将案涉场地出租,其行为侵害了被告的用益物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没有依据。
第三人大城子村委会述称:原告诉...(本文书还有7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