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张**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权县××庙乡××村东侧十字路口处时与原告乘坐的李*法驾驶的豫n×××××k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