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王**及代理人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原系收养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养子,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恶化,在2015年9月份,原告通过起诉经过民权县人民法院调解与被告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被告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仍然居住在原告的家中拒绝离开。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为此,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立即从原告的...(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