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北分公司针对中建玖合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本案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关系,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1.77号协议所转让的标的系因金融不良债权而产生,其中标的债权的定义明*系“债权”而非所谓的“土地使用权”。2.中建玖合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自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华融北分公司对联邦集团享有的金融债权已归于消灭,以及华融北分公司和湖南湘汇公司并未向联邦集团通知77号协议的任何信息等均不属实。以物抵债并未使案涉金融不良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在中建玖合公司、华融北分公司、湖南湘汇公司签订77号协议之后,华融北分公司在《中国企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将77号协议所涉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联邦集团。(二)案涉交易属于华融北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范围,华融北分公司也严格按照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操作,其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1.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均按照不良债权转让的流程依法依规进行操作。2.77号协议系华融北分公司接受湖南湘汇公司的委托,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签署的协议,属于华融北分公司从事...(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