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朱**因其父朱*(已于2013年9月22日死亡)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委会(以下简称四间房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朱**申请再审称,四间房村在原审诉讼中举示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与1998年的另一起案件中三道罕村举示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系同一证据。此证据应认定为本案的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