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冶集团公司诉中国庆华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庆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拟证明新疆庆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存在欠付一冶集团公司工程款67,779,854.03元、利息4,267,114.76元,欠付工程款本息合计72,046,968.79元,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审法院将一冶集团公司认定为发包人是错误的。
三、一冶集团公司交通工程公司新疆工程项目部于2015年11月19日出具的更正声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11月19日上午在新疆庆华基建工程一处会议室协商确定的交通公司土建工程清单计价表(李**队)中的101.7项管顶原土回填项目中分包工程量因电脑操作下拖失误因变更为30,000m³,合计价格应变更为6,971,308元。”拟证明:一审中一冶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交通公司土建工程清单计价表(李**队)是2015年11月19日由鼎盛达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业主代表苗红卫、一冶集团公司的蔡磊...(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