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张*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对于张*主张的医疗费,应该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患者已经定残,属于医疗终结,对于张*主张的医疗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张*主张的护理费,应该不予支...(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