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辩称: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从大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4,153,900元不能认定为大源公司已支付给罗**的工程款,该笔工程款项属罗**所有。大源公司应依据一审判决要求该院执行回转。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阳交通公司辩称: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从大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的该笔款项,应视为大源公司已支付了罗**的工程款,与岳阳交通公司无关,岳阳交通公司不应再承担支付罗**工程款的义务。
湖南发通公司辩称: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从大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的该笔款项,应视为大源公司已支付了罗**的工程款,与湖南发通公司无关,湖南发通公司不应再承担支付罗**工程款的义务。
原审第三人梅**、梅**、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
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源公司、岳阳交通公司、湖南发通公司连带支付其工程款4,784,662元;2.案件受理费由大源公司、岳阳交通公...(本文书还有2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