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箫与被执行人天津导氮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箫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要求被告天津导氮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箫32150元,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导氮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