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花中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周**、宝丰县万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刘**、王**、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顶山市花中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刘**、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宝丰县万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王**、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顶山市花中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宝丰农商银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2323276.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已经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506474.71元,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9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息合计11823276.04元...(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