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李**不向浩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57998.61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不向浩旺公司支付垫付维修费24107.7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李**在一审的反诉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浩旺公司承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浩旺公司与李**签订的涉案恒昌未来城5**号楼《施工合同书》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李**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备案,浩旺公司与李**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号楼工程造价为5008507.82元**号楼工程造价为5008507.82元**号楼工程造价16707217.22元**栋楼总造价合计26724232.86元,扣除税金1469832.81元,管理费534484.66元,浩旺公司应支付李**工程款24719915.39元。浩旺公司主张超付工程款274197元,经*实浩旺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浩旺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李**支付工程款6008061元,浩旺公司以抵顶房屋及车*、储藏室支付李**10446787元,浩旺公司向李**总计支付工程款为16454848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扣除材料费8259...(本文书还有4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