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4年5、6月,被告人高**、王**、毕**、赵**、王**在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七星社区新发村小组“密枝后山”盗伐翠柏树共31棵,后*高**的车运到石林县路美邑乡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经鉴定:翠柏树为国家ⅱ级保护树种,被盗伐的31棵翠柏树活立木材蓄积6.346648立方米。
二、盗伐林木。
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王**、毕**、赵**、王**、毕**、马**、毕**、高**、黄**、毕**、昂红芬先后在弥勒市、石林县、宜良县境内多次盗伐柏树、云**、桉树和清香树。其中,被告人王**参与作案57起,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5.094立方米,价值245732.7元;被告人高**参与作案48起,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75.111立方米,价值224316.6元;被告人毕**参与作案24起,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9.865立方米,价值16...(本文书还有15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