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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十二人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刑事案件>>历史罪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云250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7
  •  
  • 【案例概要】

    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4年5、6月,被告人高**、王**、毕**、赵**、王**在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七星社区新发村小组“密枝后山”盗伐翠柏树共31棵,后*高**的车运到石林县路美邑乡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经鉴定:翠柏树为国家ⅱ级保护树种,被盗伐的31棵翠柏树活立木材蓄积6.346648立方米。

    二、盗伐林木。

    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王**、毕**、赵**、王**、毕**、马**、毕**、高**、黄**、毕**、昂红芬先后在弥勒市、石林县、宜良县境内多次盗伐柏树、云**、桉树和清香树。其中,被告人王**参与作案57起,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5.094立方米,价值245732.7元;被告人高**参与作案48起,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75.111立方米,价值224316.6元;被告人毕**参与作案24起,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9.865立方米,价值16...(本文书还有154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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