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石*、石*、华复房地产公司未做答辩,亦未举出证据。
宿松农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及石**死亡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贷款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蔡**、石**成立借贷关系,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借款合同,华复房地产公司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定支付贷款和被告签收借款的事实;4、还款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还款后至2019年1月31日下欠本金60,546.95元及利息7,602.34元。
本院审查认为,宿松农行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