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3、李*4、李*5、李*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芝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3、李*4、李*5、李*6到庭参加诉讼。李*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室房屋的财产权益归原告继承;2.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李*7是原告和*被告之父,于2019年6月14日因病去世。2015年11月7日,在顺义法院主持下,李*1与李*2、李*8、李*9、李*10、崔*、李*7达成调解协议:李*7购买一套两居室。待李*7去世之后,该回迁房归李*1所有。法院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14592号...(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