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吴**,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刘**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刘**擅自出售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标的物,致使赵**无法取得房屋余款40万元,该行为造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赵**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必要的;(二)依据建住房〔2000〕201号《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赵**依照合同约定交给刘**的房屋产权...(本文书还有2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