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北流支行)与被告范*、朱**、范**、陈**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陈**,被告暨被告朱*的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执异****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被告范**所占有位于北流市地产(原门牌号为北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1994)字第0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北流镇字01832号)的财产份额(以价值30万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范**、陈**是夫妻关系,被告范**与范*是兄弟关系,被告朱**是范**与范**母亲。原告与被告范**、陈**因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在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桂0981民初****号民事裁定,对范**所占有...(本文书还有4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