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岭市海********(以下简称海成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海*******(以下简称海佳宝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成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反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租赁设备氨机房上冷**更换义务在于被上诉人,冷**不能使用、冷**的控制箱被查封,违约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按约更换租赁设备氨机房上冷**,其行为存在违约。上诉人承租的范围为冷冻厂厂房及相应的一切配套设备,包括了氨机房上的冷**。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质量完好、能够正常使用、没有安全隐患的租赁物,而租赁设备氨机房上的冷**有几十年时间,已经严重腐蚀损坏,无法修理维护需要更换,更换的义务在于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将氨机房上冷**,已作废品处理,出售给收废品的人,可见,被上诉人交付的租赁物已不能使用,属报废产品。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第七条第三项约定,设备工具的正常性保养、维修、添置、更换,应理解为该设备工具应该是指小件设备,氨机房楼上冷**是大件租赁物,被上诉人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更换的义务在于被上诉人。冷**作为租赁物不能使用,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上诉人享有先履行的抗辩权,不能认为上诉人未支付租金存在违约。二、被上诉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了厂内配电房曾经发生火灾的事实,配电房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被上诉人不及时更换,导致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在于被上诉人。2021年6月9日国网浙江温岭市供电有限公司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配电房因火灾没修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配电房因火灾没修复的事实发生在租赁关系发生之前,该整改的义务人为被上诉人。配电房隐患是否导致无法用电,需要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去鉴定,不能以该通知书没有载明配电房相应的修复方式,来排除配电房该隐患不影响用电,不能简单以当事人使用涉案厂房用电一年多时间,来推断该隐患不足影响用电,也不能将租赁前的配电房维修义务强加给上诉人,更不能适用《厂房租赁协议书》的维修条款去认定上诉人...(本文书还有8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