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濉溪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佛镇政府)、原审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濉溪县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铁佛镇政府于2002年1月29日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2002)濉行初字第011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濉溪县人民政府2000年12月颁发的濉国用(200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铁佛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淮行终字第034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铁佛镇政府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淮行再终字第01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谭**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皖行监字第00133号行政裁定,指令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皖06行再****号行政裁定,裁定:一...(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